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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作者:www.petsworld.cn  文章来源:www.petsworld.cn  点击数 3315   更新时间:2007-5-16 17:43: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

解读《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萧冰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了。这是我市政府及人大有关部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讨论、审议,广泛听取并采纳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颁布的第一部养犬管理办法的法规。从原来的禁止、严格限制管理到现在适当放宽的管理,从政府规定到正式法规的出台,这些变化说明了人们对犬只的认识及养犬管理已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这不仅是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那么,新法规与旧的管理办法及国外犬类管理法规有那些不同之处呢?还有那些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养犬者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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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比旧管理办法有较大改进:
1、 立法精神及过程更加合理、民主。
  2000年颁布的《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其中涉及犬只挂牌费用和违规处罚的规定,违背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加上其中一些条款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养犬户不支持,致使《管理办法》形同虚设。
  而新的法规从开始制定到审议定稿的整个过程(本人参加了两次审议),在参照旧《管理办法》的同时,特别注意听取并采纳各界人士的意见,摈弃了原来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使得新法规比旧的管理办法,甚至是国内一些城市的养犬管理办法有较大的改进。也让更多的人士感受到我市立法的民主与科学的精神。
2、 改变旧理念,适当放宽条件,严格进行管理。
  以往养犬管理的主导思想就是通过高收费来达到严格限制的目的,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无济于事,其结果造成各个城市犬只管理无法真正实施。全国“两会”中,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也说:“广州不会限制养犬,但要加强犬只管理。”因此北京、青岛、深圳、大连等城市近年来相继将高额的挂牌费大幅度降低,青岛市甚至取消挂牌费,深圳市则是将挂牌费从5000元降到300元,费用降低了,又给犬只提供免疫、挂牌、植入芯片等服务,受到了养犬户的支持,犬只的注册管理就基本到位。我市新养犬管理办法,不仅会将原来高额的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向养犬户提供有关的服务,而且允许饲养大型犬,使得对犬只类型的管理更加科学,而不是像以往将大型犬与烈性犬混为一谈。
3、 对犬只在地点、时间方面的管理更为人性化。
  新法规对犬只的进入场所的限制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以及医院、候车(船、机)厅、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其它场所就没做硬性限制。时间方面则改变了原来白天不许遛狗的规定,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性化,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它们也应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4、 不再对没收犬、流浪犬进行捕杀,是新管理办法最大的进步。
       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它们在人类发展历史中为我们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过去对没收犬和流浪犬采取的捕杀做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反对,如何较好地处理这个问题,新法规也规定采用比较人性化的方式,如主要处罚违规的养犬人、让社会上有爱心的人认养、领养。但不应该将这些犬只进行买卖或送去做实验,因为在国际上是不允许这样处理收容犬的。除上述提到的方式外,还可以学习国外的管理经验,即在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将无人领养的犬只与重病的犬只实施安乐死,为健康或微病的犬只进行防疫、治疗、节育。
5、 对遗弃犬只者实行重罚,避免流浪犬增加。
  城市中的流浪犬主要是原来的饲养者遗弃犬只造成的,新法规中规定不得遗弃犬只,不仅可以减少流浪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养犬者了解自己的责任。但新法规中没有像北京、青岛等地那样将“不得虐待犬只”写入条款,实在是一大憾缺。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动物保护法》或《动物福利法》法规来保障家庭伴侣动物的利益,而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此类法规(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由于没有此类法规的约束,虐待动物的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对教育孩子爱护动物、尊重生命也是很不利的。
6、 对非法从事犬只买卖者实行重罚,避免犬只来源及非健康犬只泛滥。
  新法规规定岛内禁止从事犬只买卖,既可以保证买犬者的利益,又可以杜绝犬只泛滥。犬只的来源可以从两个渠道获得:亲戚朋友家中犬只繁殖后赠送或从岛外合法的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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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犬只伤害他人的状况,做了较合理的规定。
  新法规要求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主没有约束好犬只而伤害他人者,犬只将被没收,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但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被犬只伤害的人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有意逗弄犬只或刺激犬只而被犬只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也要承当一定的责任,这一点是小孩子及其监护人应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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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1、任何一部法规的制定,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做到完美、让人完全满意。
  同样,新《管理办法》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大家认真了解法规的主导精神,求同存异,并为以后进一步完善该法规提出良好的建议。
2、最大的不足之处是新法规没有体现管理与爱护并重的现代管理理念。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颁布相关的法规来看,动物的管理首先是让公民懂得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并了解自己的责任所在。而我国所有的养犬管理法规,重点都在于限制或严格管理,几乎没有涉及到动物权利的保护。法规的制定要平衡到各方面人的利益、爱好,但现代文明理念的教育、引导是不应该回避的,只有重视到这一点,城市文明的含金量才会增强,公民的素质才会真正提高,政府的管理也才会更有效。
3、对烈性犬及大型犬的设定标准还不够科学。
  有些国际公认的烈性犬(如波尔多犬、可蒙犬、爱尔兰猎狼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等)没有列上,以后有人养就无法进行限制管理。德国牧羊犬、土狗、斗牛犬、纽芬兰犬和秋田不应列上,这几种犬在国外(包括台湾、香港)家庭中都有很多人养,从犬类的性格、特点来讲是不应归为烈性犬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将这些品种列为烈性犬。其中德国牧羊犬因其高智商、高服从性,被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选为工作犬,也被许多家庭所饲养,深圳市的烈性犬管理标准已将德国牧羊犬排除在外。大型犬设定40cm高、60cm长的要求不符合国际标准,按照国际标准,这一规格的犬只只能算是中型犬。


4、新法规对以往已办理犬证的养犬户没有说明是否需要再办理新证,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认可原来已办理的证件,避免给养犬户增加新的负担。另外芯片的植入也应该考虑到已经植入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可、推荐的芯片,以免发生养犬户与主管单位在这方面的异议。
5、对违规犬主的犬只(已办证)进行没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只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已办证的犬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不属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将其没收,地方法规不应与国家法规产生冲突,这一点是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注意的。
6、应尽快在合适的地方建立专门的犬只收容中心,聘用有爱心的人进行管理,并配备专门的兽医。中心可以采取政府与民间团体共同管理的模式,甚至可以效仿北京的做法,将其设立为“人与自然教育基地”,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国外动物管理的特点及启发:
1、目前有颁布动物管理、动物保护法规的国家和地区,其主导思想都是爱护与管理并重;管理突出人性化、科学化;将保护动物作为公民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例如,已将动物保护写入国家宪法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其《动物保护及宠物饲养法》中的第一条款(即法规的总纲)里写到:“此法律包含防止虐待并合理处理宠物及保护其他动物的相关内容。在国民之间形成爱护动物的风气,并且在培养对生命的尊重、友爱及和平的情操为目的…”。
2、法规是针对所有的公民,无论有没有养宠物,都必须严格遵守。处罚方面,在对虐待动物(无野生或家养之分)的违法行为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处罚一般都比较重,中等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及地区一般以高额罚款来处罚。欧盟大部分国家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将虐待动物与抢劫、强奸、纵火等重罪等同进行处罚,即判刑加罚款。如:美国将虐待动物罪的最高刑罚定为10年监禁及15万美元罚款,甚至杀自家的狗或吃狗肉都要被拘禁并处罚款;意大利对遗弃犬只者则处以一年监禁或一万欧元的罚款;德国对虐待动物处以三年监禁及五万欧元罚款;日本对虐待动物者最高是处以一年监禁及100万日元罚款;香港从今天开始将虐待动物处罚由原来的六个月监禁及5000元罚款提高到三年监禁及20万元罚款,对宰杀食用犬只者处以30日的监禁;台湾对虐待动物者最高处以二十五万元新台币罚款;南非则对残酷虐待动物者处以八年监禁。对违规的犬只采取“罚人不罚狗”的原则,不没收犬只,除非犬只反应明显异常,才将犬只暂时收容,观察、检验其是否有狂犬病症。
3、在收费方面,办证费一般只有几十至一百多元(折合人民币),并为犬只提供注射疫苗及植入芯片等服务,第二年也不必再交年审费等费用。
4、犬只的类型、出入场所、时间等方面一般都没有限制。个别国家只对獒犬类有限制,如澳大利亚规定养危险犬只,院墙要有1.8米高,并要挂牌明示。犬只外出必须系牵引带,但在公园、海滨则可以不必牵引,如果犬只具有攻击性,主人必须要看管好犬只,否则犬只攻击他人致伤,则要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赔偿治疗等费用,不过这些赔偿一般会由保险公司支付。犬只出入的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一般也没有限制,只有政府部门、军事单位、医院等少数场所有限制(工作犬除外),像美国就有大约20%的企业允许员工携带宠物上班,俄罗斯的公交车及地铁还允许流浪狗乘坐。遛狗的时间也没有进行限制,但有些国家则有要求犬主必须每天遛狗几次,否则将会被罚款,如意大利的法规规定每天至少要遛狗两次,否则就会被罚500欧元。
5、对流浪狗一般没有收容(个别国家和地区除外),主要是由动物保护组织进行收养或送到收容中心。每个城市都有流浪动物收容中心,由政府投资管理,鼓励民众领养,因此有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人,甚至是国家领导人去收容中心领养流浪动物。如果一段时间内收容的犬只无人领养,或犬只患有重疾,就会被实施安乐死。对收容遗失的犬只,有关部门会在报纸上公布信息,让犬主去领回。
6、出于对动物的爱护,有关的法规都会对动物的饲养、医治、运输、宰杀、试验等方面做出严格、人道的规定,违反者同样要受到惩处。如欧盟的相关法规规定,在长途运输动物时,最长8小时就必须让动物休息,喂食及喝水;屠宰家畜时应避免其痛苦。德国则要求要为犬只缴纳保险费、建立健康卡、进行培训教育等。日本、意大利规定家中的犬只不许用绳子、锁链拴着,也不允许关在笼子里饲养。对狗、猫等伴侣动物,发达国家及地区一般都规定禁止宰杀、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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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犬只影响环境卫生、扰民、伤人事件的处理。犬主没有清理犬只排泄物一般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犬主一般会做到及时清理。如美国的犬只数量是世界上最多的,但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却很少;法国巴黎街上原来狗粪也多,前些年市政府结合处罚、教育、提供清理物品等多种方式进行治理,现在情况就好多了。犬只吠叫问题的处理办法各不相同,有的有处罚有的没有,如美国有的城市规定:犬只连续两天、每次吠叫半小时以上者犬主就要受罚,不过一般民众都会比较宽容对待这个问题。犬只管理不当咬伤他人,按规定都要赔偿受害人,但一般养犬者都有缴纳犬只保险,所以此类赔偿基本上都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至于由此到法院打官司的,一般都比较少。如美国人是世界上最爱打官司的,但遇到此类事件却反而有很少打官司,全美平均每年有300多万人次被宠物咬伤,而上诉到法庭处理的只有五千多件,因为一般美国人会认为与狗打官司是没有气度的,猫狗可是美国人的宝贝,不管是自家还是他人的。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界线,一个国家或城市如果只是靠法规的处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那将是很可悲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但这毕竟不是治病之本,堵不如疏,科学、规范、人性的管理才是根本。犬是一种与人最亲近、与人有相似情感的特殊的动物,多了解、爱护它们,学会如何与它们友好相处,对人类自身有益无害。而作为犬只的主人,不仅要有真正的爱心,更要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所在,自觉守法、文明养犬。多元、复杂的社会更需要人们多一些理解、宽容和尊重,只有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做到基本的平衡,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