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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养犬管理规定出台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董钊 王楠    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5日
         2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规定,我市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小型犬“狗证费”第一年为400元。
      规定提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济南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4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以后每年度为4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在为犬只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规定明确提出,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疫苗,植入电子标签;公安部门要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按照规定要求,济南市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记者 董钊 实习生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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